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547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陳志源 被告億邦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簡林阿雪 人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簡廷印 被告 王丕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參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玖萬捌仟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據第31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5反面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億邦國際有限公司、王丕鎮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億邦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億邦公司)前邀同被告簡林阿雪、王丕鎮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105年5月20日起至106年5月20日止,利息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1.16%加2.34%計為年利率3.5%計算,嗣後隨原告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還款方式則依約自撥款日起按月付息一次,到期日還清本金。被告如遲延還本時,除應按原借款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億邦公司之借款債務業於106年5月20日借款期限到期,到期時之利息利率為年利率3.43%,竟未於屆期清償,經原告分別於106年5月22日、同年6月20日、7月20日、8月2日、8月17日抵銷存款14,096元、14,566元、40,262元、33,128元、2,250,795元,合計2,352,847元,抵充計算自106年5月20日起至同年8月18日止之利息42,535元及本金2,310,312元,計算自106年5月21日起至同年8月18日止,已衍生未受償違約金4,207,現尚欠2,693,89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依約清償。又被告簡林阿雪、王丕鎮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請准原告提供現金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0年度甲類第5期債票為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除簡林阿雪自認外,其餘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中心利率查詢、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債權計算表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9頁),核屬相符,並經被告簡林阿雪到庭自認在案(見本院卷21反面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金額:新臺幣;期別:民國)┌──┬──────┬──────┬────┬───────┬──────────┐│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之計算│違約金之計算│├──┼──────┼──────┼────┼───────┼──────────┤│1│2,693,895元│2,689,688元│3.43%│自106年8月19日│自106年8月19日起至10││││││起至清償日止│6年11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0.343%,自106│││││││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686%│││││││計算。│││││││││││││││└──┴──────┴──────┴────┴───────┴──────────┘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原告已預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