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280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被告兆禾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羅禾峻 被告 黃家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零貳萬捌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年度甲類第五期登錄債券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佰零貳萬捌仟柒佰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間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兆禾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兆禾公司)、羅禾峻、黃家柔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兆禾公司前邀同羅禾峻、黃家柔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約定書,並依約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出具借據,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10月28日起至108年10月28日止,利息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3.38%機動計算,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如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如未立即清償,即應依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且應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兆禾公司復邀同羅禾峻、黃家柔為連帶保證人,於104年12月29日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並於105年12月26日出具借據,向原告借款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12月26日起至106年6月26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按月調整)加年率2.23%計算,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如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如未立即清償,即應依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且應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兆禾公司自106年4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兩造間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兆禾公司就前開2筆借款,分別尚欠本金606,570元、2,422,208元,共計3,028,778元,且依約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另應分別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羅禾峻、黃家柔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餘額查詢單、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2份、借據2份、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3份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台幣)│││├──┼──────┼─────────┼───────────┤│1│606,570元│自106年6月28日起至│自106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率4.47%計算。│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2│2,422,208元│自106年6月26日起至│自106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率4.54%計算。│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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