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55號聲請人 謝鎧蔚 相對人 張文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002至013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按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應記載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發票年、月、日及無條件擔任支付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並由發票人簽名,始為票據法上之本票,如欠缺其一者,其票據無效。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本票,其中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本票,未經發票人簽名或蓋章,該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據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55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3年10月14日│10,000元│未記載│103年10月24日│CH0000000││├──┼───────┼─────────┼───────┼──────────┼────────┼──┤│002│103年10月26日│20,000元│未記載│103年11月6日│CH0000000││├──┼───────┼─────────┼───────┼──────────┼────────┼──┤│003│103年11月18日│70,000元│未記載│103年11月28日│CH665636││├──┼───────┼─────────┼───────┼──────────┼────────┼──┤│004│103年11月20日│80,000元│未記載│103年11月30日│CH665637││├──┼───────┼─────────┼───────┼──────────┼────────┼──┤│005│103年11月28日│50,000元│未記載│103年12月8日│CH277481││├──┼───────┼─────────┼───────┼──────────┼────────┼──┤│006│103年11月28日│50,000元│未記載│103年12月8日│CH277480││├──┼───────┼─────────┼───────┼──────────┼────────┼──┤│007│103年12月10日│200,000元│未記載│103年12月20日│CH665647││├──┼───────┼─────────┼───────┼──────────┼────────┼──┤│008│104年1月5日│300,000元│未記載│104年1月15日│CH0000000││├──┼───────┼─────────┼───────┼──────────┼────────┼──┤│009│104年1月8日│30,000元│未記載│104年1月18日│CH0000000││├──┼───────┼─────────┼───────┼──────────┼────────┼──┤│010│104年1月18日│30,000元│未記載│104年1月28日│CH277478││├──┼───────┼─────────┼───────┼──────────┼────────┼──┤│011│104年1月30日│50,000元│未記載│104年1月30日│CH277483││├──┼───────┼─────────┼───────┼──────────┼────────┼──┤│012│104年2月17日│270,000元│未記載│104年2月27日│CH0000000││├──┼───────┼─────────┼───────┼──────────┼────────┼──┤│013│104年3月3日│500,000元│未記載│104年3月13日│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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