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戊○○
丁○○兼法定代理人乙○○原告丙○○○兼訴訟代理人己○○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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