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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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三號
聲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蔣得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B書記官康正傳~F0~T48┌──────────────────────────────────────────────────┐│債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三號│├─┬───────────────┬──────────────┬────┬───┬────┬───┤│編│債票名稱│債票號碼│種類│張數│面額│備考││號│││││││├─┼───────────────┼──────────────┼────┼───┼────┼───┤│1│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五年│八五A00八六四D│第十五期│壹│叁萬捌仟││││度乙類第一期││息票││柒佰伍拾││└─┴───────────────┴──────────────┴────┴───┴────┴───┘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本件為六個月)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