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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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八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送達代收人 蔡陽輝 相對人甲○○
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伍仟貳佰柒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趙思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B法官書記官魏輝碩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四萬四千六百八十二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四百五十九元││├─────────────┼────────────┼──────────┤│本件程序費用(即送達郵費)│一百三十六元││├─────────────┼────────────┼──────────┤│合計│四萬五千二百七十七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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