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七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戊○○
丁○○被告丙○○兼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萬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