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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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楚威選任辯護人蔡陸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字第2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楚威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壹月貳拾伍日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蔡楚威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8月2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5年1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施君蓉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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