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小字第二二八七號
原 告 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體賢
送達代收人 黃淑娟
被 告 甲○○○○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臺
訴訟代理人 施寬裕
右當事人間返還旅遊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八日下午三時六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