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89年度北小字第2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小字第二二八七號
  原   告 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體賢
  送達代收人  黃淑娟
  被   告 甲○○○○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臺
  訴訟代理人  施寬裕
右當事人間返還旅遊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八日下午三時六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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