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再易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42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縣榮民服務處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呂明坤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