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5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曾秉川 即 曾文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七年度存字第一三二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面額新臺幣10萬元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於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86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金額新臺幣10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329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向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371號聲請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並已聲請本院定20日以上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提存物,並提出107年度司裁全字第868號民事裁定、107年度存字第1329號提存書、民事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狀等件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且詎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