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伍個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他字第2796號予以簽結。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6個,經鑑定結果,分別確呈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不詳被告因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10月31日以109年度他字第2796號予以簽結,此有上開案件簽呈在卷可參。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5個(經目視為瑪莉歐圖袋),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確檢出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2月6日濫用藥物鑑驗報告(UL/2019/B0000000)在卷可稽(見109年度毒偵字第819號卷第145頁),足認上開殘渣袋內存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且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從而,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意旨所指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經目視為迷彩圖袋),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呈未檢出任何管制藥品或毒品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6日濫用藥物鑑驗報告(UL/2019/B0000000)在卷可憑(見109年度毒偵字第819號卷第
147頁),又依卷內相關事證,亦無其他證據可認此部分之殘渣袋屬違禁物,本院自難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