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辰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貳點貳零柒捌公克)及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佳辰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9年度偵字第309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毛重2.21公克),經鑑驗確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D-0000000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各1份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佳辰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09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該案所查扣之透明結晶2包,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結果,確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2.21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2公克)乙情,有該公司出具之107年9月7日UL/2018/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各1紙在卷可稽,堪認前揭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耗盡部分既已滅失,自不為沒收銷燬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