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司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司字第245號聲請人 史清皓 上列聲請人聲報丸茶手作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丸茶手作有限公司(下簡稱丸茶公司)前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10日經鈞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9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現已於同年10月21日清算完結在案,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前係於109年8月28日、109年8月29日、10
9年8月31日於太平洋日報上公告:「...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債權憑證前來登記,逾期未登記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等語,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正本3件在卷可稽(參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90號卷)。是於109年11月30日申報債權期限屆滿前,丸茶公司之清算程序無可能完結,且於申報債權期限屆滿、丸茶公司清償相關債務後,編製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承認,清算程序始得謂為完結。是本件聲請意旨提出109年10月21日編造之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財產目錄等並據以聲報清算完結,既均在109年11月30日債權人陳報債權之期限屆滿前,本件清算完結之聲報,形式上顯不合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上揭一之規定,自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本件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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