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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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298號聲請人 劉貴盈 相對人 劉敏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現經鈞院99年度家訴字第277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為中度肢障,並為新北市中和區編列之低收入戶,名下亦無財產,生活困難,無法繳納訴訟費用,又本件訴訟非相對人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台北縣中和市中低收入證明書、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件為證,並經本院審閱99年家訴字第277號卷宗,是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高小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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