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九六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吳文虎 律師被告乙○○
甲○○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卅分,在本院第卅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偕同証人出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