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0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17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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