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44號原告 金鴻展 即佳鼎電機技師事務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啓明 即陳明建築師事務所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4,7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