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32號原告 王順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晉豪 間代位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陳報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回復土地原狀之面積(在地政機關測量前,暫以約略面積估算),並據以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請求回復土地原狀之面積乘以最新土地公告現值為計算標準),並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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