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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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4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啓明 即陳明建築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金鴻展 即佳鼎電機技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3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4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925,604元,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5,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