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4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啓明 即陳明建築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金鴻展佳鼎電機技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3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4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925,604元,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5,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古小玉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