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34號原告 梁春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