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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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01號原告甲姓名住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甲之父姓名住址均詳卷
甲之母姓名住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 律師被告東海大學附屬實驗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鍾興能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2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