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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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緩字第93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柒張、六合彩簽注總冊貳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國材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419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確定,102年12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六合彩簽注單7張、六合彩簽注總冊2本(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4193號卷第46頁之101年度保字第458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
2項亦定有明文。又按扣案之簽單乃當場賭博之器具,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林國材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419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於101年12月18日確定,102年12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在卷可憑。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7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為專科沒收之物。另扣案之六合彩簽注總冊
2本,為被告所有,且為其賭博所用之物,業據其供述在卷(見偵卷第55頁)。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依上開規定,應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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