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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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05號上訴人 李秀麗 即原審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佛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90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