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新台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