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勞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勞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聲更㈠字第1號聲請人 劉永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向相對人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向鈞院提起民事再審訴訟,茲因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法請求准予本件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其為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因經濟狀況不佳,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又聲請人之最高教育程度係小學未畢業,現無工作,故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而聲請人提起本院99年度勞再字第2號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規定,聲請本件訴訟救助,依上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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