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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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原告 欒李寄 訴訟代理人 吳映辰 律師複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嘉明 等118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起訴即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爰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國108年度上易字第71號民事判決發回意旨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四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第4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已死亡共有人 王張論王正雄王清景陳進輝 、張 王彩絲林才茂王林月霞王鴻孟王鴻杰王登權 等10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法定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108年6月以後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被告吳嘉明、 王文意張弘毅王重鈞薛水金 、王柏仁、 王柏凱王祈雅林杉雄王清山王賢深王明祈王明隆王淑惠王景仁李銘鎧李麗璇李銘錚 、王鈴美、賴 王秀盈林王彩玉王秋水王靜儀王賢泮 、王正忠、 王綠仙王雪雲張王雪娥王雪白王澤銘 、王桂英、 王吉宣王萬萄王陳來好王子敬王賢聰王賢鵬王賢悟王賢豪王麗珠王清田吳王欸王阿雀 、林王彩絹、羅 王淑媛林王境壎 、王淑惠、 王斌德王智洽王林春綢王于娟王于玲王雅慧王祝文王吳美珠林培雄林培漢林培發陳林玉映林玉茹林東勳 、林怡君、 林宜瑩林欣穎林美光王惠璇王惠蓉王惠玟王品方林正仁林文謙林文容鄭齊仲王秋鈿 、張重吉、 張重義張重明張重祺李張美華林張麗華 、張垂華、 張彩華王勇雄王子明王俊隆王耀宗王麗芬王麗英王麗蘭王威捷王賢慧王嘉德張素真 、王葉游親、 王文明陳永宗王新語王鴻武王鴻岳 、葉王惠綾、 王惠娟張守宇張守攻張守正張守光黃美農黃清松黃秀英黃麗菊王高玉芬王志明王惠寶王文雄王能資王能達王塗秀英王能通王培權 、王 楊淑貞 等118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108年6月以後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坐落台中市○○區○○段356、356之3、356之6、356之7、356之8、356之9、356之10、356之11、356之36地號等9筆土地最新地籍圖謄本及「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108年6月以後申請,含土地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他項權利人姓名及地址請勿遮掩)。
四、原告申請取得第1~3項資料後,如有追加被告或承受訴訟之必要,則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及追加被告,並提出聲明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按追加後被告總人數提出訴狀繕本,俾利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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