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原告 欒李寄 訴訟代理人 吳映辰 律師複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嘉明 等118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起訴即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爰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國108年度上易字第71號民事判決發回意旨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四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第4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已死亡共有人 王張論 、 王正雄 、 王清景 、 陳進輝 、張 王彩絲 、 林才茂 、 王林月霞 、 王鴻孟 、 王鴻杰 、 王登權 等10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法定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108年6月以後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被告吳嘉明、 王文意 、 張弘毅 、 王重鈞 、 薛水金 、王柏仁、 王柏凱 、 王祈雅 、 林杉雄 、 王清山 、 王賢深 、 王明祈 、 王明隆 、 王淑惠 、 王景仁 、 李銘鎧 、 李麗璇 、 李銘錚 、王鈴美、賴 王秀盈 、 林王彩玉 、 王秋水 、 王靜儀 、 王賢泮 、王正忠、 王綠仙 、 王雪雲 、 張王雪娥 、 王雪白 、 王澤銘 、王桂英、 王吉宣 、 王萬萄 、 王陳來好 、 王子敬 、 王賢聰 、 王賢鵬 、 王賢悟 、 王賢豪 、 王麗珠 、 王清田 、 吳王欸 、 王阿雀 、林王彩絹、羅 王淑媛 、 林王境壎 、王淑惠、 王斌德 、 王智洽 、 王林春綢 、 王于娟 、 王于玲 、 王雅慧 、 王祝文 、 王吳美珠 、 林培雄 、 林培漢 、 林培發 、 陳林玉映 、 林玉茹 、 林東勳 、林怡君、 林宜瑩 即 林欣穎 、 林美光 、 王惠璇 、 王惠蓉 、 王惠玟 、 王品方 、 林正仁 、 林文謙 、 林文容 、 鄭齊仲 、 王秋鈿 、張重吉、 張重義 、 張重明 、 張重祺 、 李張美華 、 林張麗華 、張垂華、 張彩華 、 王勇雄 、 王子明 、 王俊隆 、 王耀宗 、 王麗芬 、 王麗英 、 王麗蘭 、 王威捷 、 王賢慧 、 王嘉德 、 張素真 、王葉游親、 王文明 、 陳永宗 、 王新語 、 王鴻武 、 王鴻岳 、葉王惠綾、 王惠娟 、 張守宇 、 張守攻 、 張守正 、 張守光 、 黃美農 、 黃清松 、 黃秀英 、 黃麗菊 、 王高玉芬 、 王志明 、 王惠寶 、 王文雄 、 王能資 、 王能達 、 王塗秀英 、 王能通 、 王培權 、王 楊淑貞 等118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108年6月以後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坐落台中市○○區○○段356、356之3、356之6、356之7、356之8、356之9、356之10、356之11、356之36地號等9筆土地最新地籍圖謄本及「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108年6月以後申請,含土地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他項權利人姓名及地址請勿遮掩)。
四、原告申請取得第1~3項資料後,如有追加被告或承受訴訟之必要,則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及追加被告,並提出聲明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按追加後被告總人數提出訴狀繕本,俾利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