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74號上訴人 欒李寄 送達代收人 羅尹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嘉明 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民國107年度訴字第1374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豐原簡易庭補費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4,1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