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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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98號反訴原告 龔恒菁 即被告上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鍾鵬俊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訴請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反訴原告另依民法第1056條第2項訴請反訴被告賠償因判決離婚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新台幣伍佰萬元部分,係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則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叁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佩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武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