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62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623號

原告 張安潔

被告 林忠衛

兼法定代理

江珮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3,06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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