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0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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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44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張詩婷 住○○市○○區○○區○路00巷0號0樓之00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詩婷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5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5日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附帶請求起訴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即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前一日為113年8月4日,有本院司促卷封面繫屬日期所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93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本件尚應補繳4,1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