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0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伊璇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紀衍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