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有關徵收補償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被告嘉義縣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怡禎 律師 張宗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徵收補償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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