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勞執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執字第19號聲請人 李淑真 相對人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宏仁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法定代理人 吳丞景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宜蘭縣政府民國113年7月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4萬4,094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除相對人業已給付聲請人8萬元外,其餘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13年7月5日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及資遣費共14萬4,094元,相對人應於113年8月5日前給付8萬6,456元,惟相對人嗣僅給付8萬元,未依約按期給付全額,尚欠餘額已視為全部到期,而應給付全部餘額。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事件,經宜蘭縣政府於113年7月5日調解成立。該調解紀錄記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積欠工資及資遣費14萬4,094元。資方同意於113年8月5日前給付8萬6,456元、8月20日前給付5萬7,638元,匯入原領薪資帳戶內,以上若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有113年7月5日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在卷可稽,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又查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給付全部金額之義務為由,聲請就調解內容未履行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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