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63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茂助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48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原受理案號:113年度易字第132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賴茂助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補充為:「賴茂助與 朱桂英 為男女朋友,曾同居於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3樓租屋處」;證據欄補充「被告賴茂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所犯法條欄補充「被告賴茂助與告訴人朱桂英係曾有同居關係之男女朋友,共同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3樓租屋處乙節,業據被告、告訴人於警詢中陳述明確(偵卷第5、8頁反面),足認被告與告訴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是被告對告訴人為傷害犯行,核屬對告訴人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行為,而對告訴人人實施家庭暴力。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應依刑法相關罪名論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前係同居男女朋友關係,僅因細故爭執,竟對告訴人暴力相向,實非可取。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傷害告訴人之手段、告訴人所受之傷勢及被告之前科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酌被告犯後於本院坦承犯行之態度,惟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暨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陳:國中肄業,目前從事工地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告上開2罪之犯罪型態、手段、犯罪時間相距未久、所侵害之告訴人身體法益及不法內涵相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3480號被告賴茂助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3樓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茂助與朱桂英為男女朋友,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規定之家庭成員,㈠於民國112年3月10日1時10分許,基於傷害之犯意,在朱桂英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3樓租屋處,徒手拉扯朱桂英之頭髮、掐其脖子及毆打其左眼,致朱桂英受有左眼眶壓痛之傷害;㈡於同日8時20分許,另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新北市○○區○○路000號,徒手拉扯朱桂英,致朱桂英跌倒而受有雙下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朱桂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賴茂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我只有推告訴人,沒有打她;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我只有跟告訴人在路邊拉扯等語。2證人即告訴人朱桂英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證明全部犯罪事實。3證人即告訴人之子 宋全偉 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有拉扯告訴人頭髮之事實。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暨所附案件陳報單、職務報告、受理民眾報案單各1份證明被告與告訴人於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有動手拉扯推擠之事實。5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2份、傷勢照片6張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被告所為上開2次犯行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檢察官鄭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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