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55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濟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24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濟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105年度毒偵字第2407號)。
二、核被告羅濟佑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
告無構成累犯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足憑;其高職肄業之學識程度、業工、未婚之家庭生活狀
況;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猶仍再行施用毒品,顯然
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參以其尿液檢驗報告數值,甲基安非
他命數值達3012ng/ml,逾判定依據數值500ng/ml達6倍等情
,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14日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附卷可稽(偵卷第9頁),是被告辯稱於戒治所執行
完畢出獄後即未再施用毒品等語,洵無可採;惟念及被告之
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
成之損害尚非直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鄭筑尹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2407號
被告羅濟佑男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濟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民國105年7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
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9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思
悔改,於105年10月3日19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
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羅濟佑於警詢中之供述。
二檢體編號與姓名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檢察官洪期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劉佳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