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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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42號
受刑人 陳平鑑 原名 陳威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平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平鑑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更二字第63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29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9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平鑑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更二字第63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復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29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8年9月1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00110570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黃斯偉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仁崴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