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畯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畯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受刑人陳畯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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