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36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亞漾 時尚仁愛醫美診所潘寶貴 間請求返還所有
物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附表所示之標的物(下稱系爭標的物)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惟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茲限原告於5日內查報系爭標的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證明,
並依上揭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
,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附表:
┌──┬─────┬─────┬─────┬────┬─────────┐
│編號│標的物名稱│規格及型式│廠牌   │年份  │機號       │
│  │     │     │     │    │         │
├──┼─────┼─────┼─────┼────┼─────────┤
│1 │雷射光學 │HELIOSⅡ │LASEROPTEK│100.4.28│S/N:LO-10ND-11051│
│  │雷射系統 │     │     │    │         │
├──┼─────┼─────┼─────┼────┼─────────┤
│2 │維歐拉  │REACTION │Viora  │100.1 │S/N:VR11/01112 │
│  │ 瑞星 系統 │     │     │    │         │
├──┼─────┼─────┼─────┼────┼─────────┤
│3 │脈衝光  │Aurora  │Syneron │97.9  │S/N:1998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