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9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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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8970號債權人 王世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梁郡育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㈡提出民國111年2月2日臺中市交通事故登記聯單。㈢提出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㈣提出修車費新臺幣54,900元、吊車費新臺幣8,000元、租車費新臺幣300,000元三項之收據影本。
㈤確認債權人為「王世銘」是否有誤?(因支付命令聲請狀債權人與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人姓名 王愉鳳 不相符,並說明不符之原因理由。)」,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7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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