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9號原告 郭長勳 被告 徐進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61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身分不詳之成年人使用,可能遭用以遂行財產上犯罪,竟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7日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在不詳時、地將該門號SIM卡交付予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供詐欺取財使用。嗣於109年10月23日14時40分許起,詐欺集團成員以被告所申辦之上開門號撥打電話予原告,假冒為原告之同事,佯稱急需借款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27日13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北投明德郵局,匯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款項全數經提領,原告因而受有財產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的判斷:㈠原告上開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61
號刑事案件全案卷宗審閱無訛,又被告對原告上開主張,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85條規定之共同侵權行為,分為共同加害行為、共同危險行為、造意及幫助行為。所謂造意及幫助行為,須教唆或幫助他人為侵權行為,方足當之(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59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又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致加害於他人時,本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98年度台上字第130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提供其上開門號予他人而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致原告遭詐騙而受有30萬元之損害,有如前述,核屬幫助該詐欺集團對原告實施侵權行為,雖於刑事案件係構成幫助犯,然依前開規定及判決意旨,於民事責任而言,被告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對於原告因遭詐騙所受前揭3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自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原告所受損害,負有連帶賠償其全部損害之責。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財產上損害30萬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明定。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而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業於111年4月14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3號卷宗第9頁),被告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是以,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低於法定利率之週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自應准許。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
,及自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定有明文。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法無需繳納裁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無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併此敘明。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李悌愷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