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92號聲請人 閻巧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翊芳附表:
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劉志皇 華南商業銀行積穗分行110年12月31日9,000元RD0000000002劉志皇華南商業銀行積穗分行111年1月31日3,000元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