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4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丁○○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未據原
告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