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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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