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3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債權人雲林縣林內鄉農會因經營不善,依財政部91年7月
24日台財融(三)字第○九一○○三四八八四號函核准由聲請人承受該農會之信用部,該農會信用部之營業及資產負債均已由聲請人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施順和 於民國(下同)85年7月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林內鄉農會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9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
85年7月11日起至115年7月1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施順和於88年8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元,而第三人施順和已於92年間死亡,上開借款自97年2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358,23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擔保放款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四、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11月5日雲院明非信決97年度司拍字第337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11月7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五、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2年11月18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33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莿桐鄉│新庄子││142-72│建│374│全部│甲○○、乙○○各持分1/2││0│││││││││││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337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186○○○鄉○○○段│雲林縣莿桐鄉進│2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7.95│142.│陽台3.33│全部│甲○○、 施鴻 ││0││142-72地號│興路20之1號│造│二層71.16│32│││慶各持分1/2││1│││││騎樓13.2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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