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九七號
聲請人兆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損害賠償債權之強制執行,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假扣押且已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而相對人尚未就上開請求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有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七二號民事裁定、本院同年度執全新字第二九四號執行命令各一份、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為憑,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琪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