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聲字第四六二號
聲請人甲○○原名陳相對人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假扣押、假處分供擔保之情形,亦有適用;而返還提存物應否准許,宜由原命供擔保法院斟酌,始為妥適。
二、本件命供擔保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經依職權調取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一七四號提存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該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八二六O號民事裁定附卷為憑。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應向該院聲請返還提存物,故本院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琪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蕭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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