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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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號
原告辛○○訴訟代理人甲○○
戊○○被告丁○○
己○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被告庚○○住兼右訴訟代理人丙○○住被告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受理本院民國(下同)九十年度訴字第五0八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之第二審上訴事件,該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本院依職權於九十二年九月三日函查該民事訴訟是否終結,始查悉該民事訴訟業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終結及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公函及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五號民事判決一件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明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金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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