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114號

上訴人即

被告興旺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晉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國聖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112年度橋簡字第11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2,4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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