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244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俊賢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103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俊賢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拾包(總純質淨重6.7926公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四、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法 官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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